反恐法律纠纷和货币

By | 2015年3月18日

反恐法争议和比特币

因为奥巴马高调批评“中国反恐法》(草案),这是第一次人们关注,但在这之前稍微的“法律草案冷落”,立即解雇甚嚣尘上。不幸的是,绝大部分媒体只关注奥巴马,这个“反恐怖法”的主要内容,关注甚少,更不用说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认真学习相关的问题。

该法律草案的正式名称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当然,这种方法不是教条,是一种行为,所以这个名字本身就有问题。这应该是公布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共十章,一百零六,共涉及一般原则,工作机制和责任,安全,情报和调查,鉴定,对付恐怖组织和人员,国际反恐合作,法律责任和监督,保障,附则等内容,这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元素由一个法律的需要,也包括特别法的特殊点的反恐法。国内对这草案就事论事的评论不多,一些立法者指出它的一些缺点,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但至少从媒体的角度看,除了奥巴马的“批判”的消息,一些专业的探讨。

我相信大多数人包括作者将支持在反恐立法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家,包括使个人,组织和国家的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依靠。但是法律是有争议的地区,它与比特币有什么关系,或者说我们应该关注什么法律?

第一第二十条的规定草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止恐怖主义融资。对反洗钱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融资责任。”相比,2006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虽然在一个特定的目标,还扩大了反洗钱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非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在第一的概念,但没有界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定义和范围。草案的反洗钱机制主体的规定仍然是“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法的“定义”。因此,如果草案正式批准,理论必须修改《反洗钱法》草案,因为不仅扩大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反洗钱法》规定,而且本法的规定或规定的修订部门主管反洗钱法律洗钱法》规定的权利范围。该立法的逻辑是不合理的。

比特币社区,对反洗钱义务定义的任何身体造成最大变化的反恐法,从事比特币交易和其他业务,可能因此承担反洗钱的法律义务,只需要“以反恐的名义”。当反洗钱行动水平,在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什么名字。不是纯粹的投机,一年多前当央行纠结与反洗钱网络Bitcoin交换了一个时间的差距,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反洗钱法”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所有的比特币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无论什么法律方向,他们所从事的生意。自然在中国最终这不是一个大问题,中国官员的“谈判”的合作方式,是中国强大的执政能力,特别是他们只需要“完成时”的几个主要目标。

随着比特币行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过去一年的行业“块链”技术的青睐程度的增加,包括“非货币支付”业务事务的中心存在大量芽的发展可能,与块链技术的帮助下比特币,更可能在支付的金融创新,进一步发展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理论,“需要”承担反洗钱机构的义务会越来越多。在反恐法正式实施,几乎可以肯定,会有相当数量的比特币机构可能被要求承担反洗钱义务。

毫无疑问,《反恐法》草案不能反洗钱的重点,尽管现在在反恐反洗钱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争议和实践的重点是在其第十五个方面的内容:“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当技术接口的预设在设计,建设和电信和互联网的操作,在检测报告的密码方案主管部门。技术接口不违约,或未报审的密码方案,或技术相关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的互联网服务,它将相关设备,用户数据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领土。拒绝保留,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首先,相对于大多数的草案的内容规定为原则,在具体的规定具体的细节条,纸指风格和目标不协调,很容易被指条草案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它是造成奥巴马怪。我们的规则和意义及合理性评价,只有我们自吹自擂的反应,奥巴马几乎愚蠢。我们指责美国人做事龌蹉,有脸去指责别人,意味着美国人自己的伪善;因为它是失去的东西,而不是自扇耳光?

我们不打算争辩这些非,只有在这个规定的一些信息中心透露,应该引起比特币社区的思考,也应引起立法者的思想。我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比特币的争议和相关产业的传播,包括信息传输和信息存储,这一立法根据行为模式仍然是传统的,至少它没有前瞻性和先进性,甚至付诸实践,这是正确的?真的可以高枕无忧。,这可能是一个大的你好,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欺骗自己和别人做这个;

同时,该规定主要对集,还说硬件配置设计,我们知道,任何互联网技术不能没有依赖性最小的设备,技术进步类软件再高端,最终将由硬件支持的约束,即使硬件是简单的终端通常是可以忽略不计,但一旦调控硬件设备,例如,根据“反恐怖法”草案的想法,或者美国人”实际上做的想法是没有任何的羞耻感”,指向无所不在的扩展到技术和行动方向,为理想的中心,又是怎样的呢?至少笔者这样的非技术人员是很难回答的,工程师认为。

作者: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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